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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2 09:36:15

杜教20187

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多年来,区教育局一直严格要求教育系统干部职工执行请销假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着不能按时销假等不规范现象,根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通知》(杜办发20143)和《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杜办发201419)等文件精神,经区教育局党委会议研究,现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特此通知如下:

一、请销假的范围

凡因公离开本市出差、出席会议、进修、培训、挂职学习的,要执行外出报备手续,填写外出报备审批表并报局人事办公室备案;凡因治病、探亲、旅游外出以及婚、丧、产等,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心学校、区直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向局人事办公室请假,3天以内经教育局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须经教育局局长批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1天以上须经局长批准。中心学校、区直学校二级机构和中心校下属学校班子成员3天以内向中心学校、区直学校校长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向教育局人事办公室主任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向教育局分管局长请假,15天以上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向校长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向中心学校、区直学校校长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向教育局人事办公室主任请假,15天以上1个月之内向教育局分管局长请假,1个月之上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教职工一学期内请假天数累计达到5天再次请假的,由中心校、区直学校校长审批,累计超过10天的,由局人事办公室审批,累计超过20天的由分管局长审批,累计超过40天的由局长审批。

三、规范请销假手续

各中小学校干(含机关科室主任)因公外出必须填写《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报备审批表》(样表附后),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含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杜集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或《杜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样表附后),按分级审批制度规定,经领导书面批准后分别存档。回单位后,应及时按审批程序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实行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五前,学校将上个月教职工考勤累计情况公示后上报到中心学校存档,区直学校在本校存档。每月第一周周五前区直学校、中心学校将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中的病假、事假、旷工情况纸质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局人事教育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一次不按时报送,校长写出书面说明,两次不按时报送,校长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不按时报送,给予校长政纪处分。

四、有关规定

(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请假审批表等,逐级签字审批。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含各类假期),要将本人在外的联系方式告知区教育局办公室及本单位办公室,并保持通讯畅通。

(三)对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外出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严格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关于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文件执行。

(五)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及时上报请假情况,发现漏报、虚报、不报现象和不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的将从严查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报备审批表

   2、杜集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3、杜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4、杜集区中小学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

     5、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

      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 

                   

 

                淮北市杜集区教育局

                2018328

 

 

  主题词:教育 请销假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纪委、区政办、区人社局

     淮北市杜集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328日印发

                     (共印30份)

注:教职工考勤情况公示后于每月第一周周五前按规定累计上报。

附件5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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