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效”。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制度的意见》(财政[20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原则和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大举措;是落实中央助学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齐抓共管、行政首长负责、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提升能力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二)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申请和评定办法
(一)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二)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任何旷课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高档消费品;
6、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者应是城市低保、烈属、孤、残儿等特困学生。
7、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者应是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被评定为较困难的学生。
三,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班主任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供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班主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校政教处。
3、政教处对班主任上报的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初审,汇总经学校评审组评审后上报,并备案。
四、强化基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面向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切实根据学生的实际落实进行,在评审过程中采取班级推荐,班主任初审推荐,政教处审核推荐,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五天以上,杜绝各种作假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为了落实开展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通过板报、主题班会、宣传栏、广播等宣传形式加强对国家资助政策和我校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全体学生对国家和我校的学生资助政策有较深的了解和认识。同时,结合实际在学生中开展感恩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的自觉,增加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健全档案和资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实施意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个人申请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工作情况资料。及时做好退学、辍学、休学、转学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调整和资料存档。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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